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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漸進式的互動

原文出處:鄭至航http://ichangego.net/article/116

林燕祝表示,孩子遭藤條打屁股是事實,要求市長和教育局長重視校長適任問題,不要讓校園再發生不當體罰事件。

那該怎麼做才好呢?

當然,僅僅光靠心態上的改變是不夠的,你有時候也要讓自己處於”測試”和”實驗”的狀態下和他互動,例如,你可以透過主動的邀約,或者是進一步的勾肩、牽手、擁抱等舉動來觀察對方的反應,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不要害怕失敗。

未料,校長隔幾天即請他安排教課,打算邀請其他校長觀課,結果卻誤傳一段「下次邀請各位大哥來觀課!觀課如走妓院,來一次幹一次!保證爽」的對話到國小校內line群組,林燕祝詢問代理市長李孟諺,如果市府群組出現這樣對話有何觀感,如果這是一位校長在學校群組的對話又有何看法?

1. 心態上的改變

也建議你不要在還沒有進入一段穩定交往的狀況下過多的付出,除了會讓自己處於劣勢外,也容易給予對方過多的壓力及負擔。刻意且過度的取悅對方、討對方開心,這樣的作法往往容易喪失掉原有的自己,做好自己、愛自己多一點,用真實的自己去追求一個人,而非虛偽的包裝,才能真正找到適合自己的另一半。

台南市某校長誤傳不雅訊息到國小line群組內。圖/台南市議員林燕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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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去輕鬆看待自己和對方相處的每個互動,不刻意強求,就當作普通朋友一般的進行互動,讓自己不顯得拘謹,更好更自然的做自己,這樣除了能讓對方欣賞到更真實的自己外,話題也會隨之增加。





3. 剛剛好的付出

林燕祝怒斥,該事件發生在今年5月1日,該名男學生當時為五年級生,與其他兩名六年級生及一名四年級生吵鬧,結果遭到該校長拿藤條打,後來校長問四年級生的班導師說:「我在辦公室打了4個學生,你班級的女生沒有哭,其他3個都哭了,去看一下為什麼」,班導師才知道孩子被不當體罰。

台南市一名國小老師發現校長以藤條不當體罰男學生。圖/台南市議員林燕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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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班導師表示,因班上被打的孩子是女生,自己是男生,所以不方便看她屁股受傷的狀況。後來班導師去找了五年級的男學生,結果一看發現他的屁股被打了多條痕跡,就要拿藥給他擦,結果該名男學生說他三到五年級都曾被校長打過,於是將男學生受傷照片傳給教育局。

林燕祝指出,從對話時間清楚看出,這段話的下一分鐘,該校長立刻說帳號被盜用,真的是這樣嗎?市長會要求警方去查嗎?李孟諺答說,會請教育局去了解,這不是刑事案件,帳號遭盜用,可請電信警察調查。

在和心儀的對象有互動時,一定會容易緊張且不安,對於該如何克服自己內心的恐懼總是感到無所適從。不知道你是否曾有這樣的感覺,跟普通朋友相處的時候,儘管他是異性,你們的相處也可以很自然、很愉快,完全不會彆扭,可以很自在的聊天甚至開玩笑,你們的相處總是順利的。但是當對方換成是自己喜歡的人後,你變得容易焦慮、患得患失,訊息常常打了改、改了又刪,總在擔心話題會有說完的一天,或是根本不知道該說什麼好。計畫總是趕不上變化,覺得一切都進行的不順利或是不符合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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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的法治史,常常就是一部國家公權力的限縮史,而當「正當法律程序」逐步被強化並落實於不同領域時,北檢以「三票一書」的方式對待王炳忠等「證人」,從《刑事訴訟法》來看,大有可議。

公權力的行使是否正當,可以從實體面與程序面加以檢驗。實體部分待案情公開後,外界自得檢視北檢是否有「大炮打小鳥」等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情形;但於程序面上,此次檢調大動作的執法過程,是否完全具備正當性與合法性而無任何程序瑕疵,恐屬有疑。首先,《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項明文規定:「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24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78條亦規定,證人只有在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始得拘提之;倘王炳忠等人的傳票,並不符合「24小時前」送達的規定,那麼是否有所謂「急迫情形」呢?據媒體報導,傳票核發日為12月14日,而傳喚時間是19日,顯然檢調應有充分的送達時間。倘無急迫情形,未於法定時限內送達傳票,已有傳喚不合法之虞,傳喚不合法,後續的拘票也必定不合法,這是檢方第1個有程序違法之虞處。其次,關於搜索時能否開啟直播的問題。檢方引《刑事訴訟法》第124條:「搜索應保守祕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回應,但探求該條之主要規範目的,應係因搜索會嚴重干預受搜索人的居家安寧及隱私權,因此要保護的是「受搜索人」。引用此條文來限制受搜索人,就算不能說是本末倒置,至少也是輕重失?。即便要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32條,以強制力制止王炳忠的直播,檢方也別忘了第132條但書規定,使用強制力時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回溯問題本源,偵查之所以不公開,最核心的目的不是讓檢察官得以「便宜行事」,而是要保護被偵查人的名譽、隱私及安全,換言之,「偵查不公開」主要應針對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檢調人員,避免其一面偵查一面把消息對外洩漏,使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被外界標籤化。檢方種種侵犯被偵查人權益的作為,大多打著一個響噹噹的旗號:「避免串供」。所以搜傳拘三票合一就要讓當事人措手不及、讓被偵查人處在法律專業與資訊上的劣勢,禁止王炳忠直播,難道是擔心自己侵犯人權的行為會被社會抨擊?其實,檢方如根據相關證據真的認為王炳忠等人涉嫌重大,那乾脆一點把他列為被告,但其似乎是有意規避保障被告權利的規定,而以證人身分進行傳喚,於是有了這種「以證人之名行被告之實」的違法偵查情形。檢方以「偵查不公開」大玩兩面手法的由來已久,一方面,自己不遵守偵查不公開,不斷放消息給媒體,先在社會氛圍上營造當事人有罪的印象,予以標籤化,以方便其起訴;另一方面,扭曲「偵查不公開」的本意,把被偵查人五花大綁,令其處於被突襲、資訊不充分的劣勢。從馬英九到王炳忠,類似的兩手操作比比皆是,讓台灣變成檢察獨裁、民權遭剝的敗壞處境。回顧歷史,自民國76年解嚴迄今,人權保障的法治在台灣已經有極大的進步,例如解嚴前後多則大法官解釋、《刑事訴訟法》修正、《人權公約施行法》的頒布等,都不斷地透過節制國家權力,來保障人民不受政府迫害。可惜的是身為廣義司法機關的檢察機關仍然存有戒嚴時期高高在上、權力不受節制的心態,忘了行使「摘奸發伏」職責的過程應牢記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如此作為實有愧對檢察官的誓言,也與法治潮流背道而馳。美國前司法部長理察森(Elliot Richardson)曾言:「政治,若能秉良知而奉行,是最困難的藝術、最高貴的職業。」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又何嘗不是如此,在賦予檢方追訴權的同時,並不代表其可以不擇手段發現真實,更不應容許以國家權力侵害人權的情事發生。台灣要告別檢方濫權起訴,甚至造成冤獄的憾事,一方面需要更建全的法治配套(特別是法官對檢察官的節制),另一方面,也需要更多有維護法治使命感的檢察官們從自身做起,改變心態,才能爭取民信,實現有感的司法正義。(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中國時報)



台南市議員林燕祝今天在議會質詢時爆料指出,南市某間國小校長以藤條不當體罰輕度智能障礙男學生,校內一名老師發現後,將孩子屁股被打紅的照片傳給教育局,未料幾天後即叫該名老師安排教課並邀請其他校長觀課,結果校長竟在校內line群組誤傳「下次邀請各位大哥來觀課!觀課如走妓院,來一次幹一次!保證爽」的對話,校長事後則說帳號被盜用,林燕祝質疑教育局針對校長不當體罰及傳送不雅訊息查了半年為何仍沒下文。教育局長陳修平表示,已請督學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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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會讓自己陷入這樣狀態的原因,往往是來自於自己想太多,這樣同時也容易衍生出自信缺乏的問題。或者是過度追求於完美,無論是對於自己本身或是對對方的臆想,總在擔心自己不夠好、害怕任何小錯誤的產生,其實往往就是在這樣患得患失的情況下導致失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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